主 旨:公告進口國外低污染使用中汽油汽車準用「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
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第四條至第六條及第十三條
規定之進口地區、廠牌、車型、車型年、抽驗比率、逐車檢測方式及適用
期間。
依 據: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第十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進口地區、廠牌、車型及車型年如附表。
二、逐車檢測方式:以汽油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辦理認證之低污染
使用中汽油汽車,應逐車檢測,其檢測方式應依據「汽油汽車廢氣排
放測試方法與程序」執行惰轉及 OBD 斷線二項測試。
三、抽驗比率:低污染使用中汽油汽車依上述方式取得審驗合格證明者,
同一車型每二十五輛應抽驗一輛,其檢測方式應依據「汽油汽車廢氣
排放測試方法與程序」執行行車型態測試。
四、適用期間:自公告日起至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