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六十八條。
公告事項:一、注入地下水體水質標準與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及限值如附表。
二、本公告有害健康物質適用範圍,除公告事項一附表所列物質外,亦包
括國際癌症研究中心(International Agency for Research on Ca-
ncer, IARC)致癌性第一類、第 2A 類及第 2B 類物質或勞動部優先
管理的化學品屬致癌性第一級物質、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第一級物質或
生殖毒性第一級物質(carcinogenic, mutagenic or toxic for-re-
production,簡稱 CMR)之項目。
三、公告事項一附表所列以外之有害健康物質,限值為不得檢出;其不得
檢出係指依序採用下列來源之一的方法檢測後,其檢測值低於檢測方
法偵測極限: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標準檢測方法(NIEA)。
(二)美國環保署公告方法(USEPA) 。
(三)美國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之檢測方法(NIOSH) 。
(四)美國公共衛生協會之水質及廢水標準方法(APHA)。
(五)日本工業規格協會之日本工業標準(JIS) 。
(六)美國材料試驗協會之方法(ASTM)。
(七)國際公定分析化學家協會之標準方法(AOAC)。
(八)國際標準組織之標準測定方法(ISO) 。
(九)歐盟認可之檢測方法。
(十)國內外期刊文獻研究方法。
四、本公告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總有機磷劑:指達馬松、美文松、滅賜松、普伏松、亞素靈、福瑞
松、大滅松、托福松、大利松、大福松、二硫松、甲基巴拉松、亞
特松、撲滅松、馬拉松、陶斯松、芬殺松、巴拉松、甲基溴磷松、
賽達松、乙基溴磷松、滅大松、普硫松、愛殺松、三落松、加芬松
、一品松、裕必松、谷速松計二十九種化合物,有檢出之項目濃度
總和。
(二)總氨基甲酸鹽:指滅必蝨、加保扶、納乃得、安丹、丁基滅必蝨、
歐殺滅、得滅克、加保利、滅賜克計九種化合物,有檢出之項目濃
度總和。
(三)除草劑:指丁基拉草、巴拉刈、二、四-地、拉草、全滅草、嘉磷
塞、二刈計七種化合物,有檢出之項目濃度總和。
(四)戴奧辛:係以檢測 2,3,7,8- 四氯戴奧辛(2,3,7,8-Tetrachlori-
nated dibenzo-p-dioxin, 2,3,7,8-TeCDD) ,2,3,7,8-四氯喃
(2,3,7,8-Tetrachlorinateddibenzofuran, 2,3,7,8-TeCDF) 及
2,3,7,8-氯化之五氯(Penta-),六氯(Hexa-), 七氯(Hepta-
)與八氯(Octa-) 戴奧辛及呋喃等共十七項化合物,有檢出之項
目濃度乘以國際毒性當量因子(International Toxicity Equiva-
lency Factor, I-TEF) 之總和計算之,以總毒性當量(Toxicity
Equivalency Quantity of 2,3,7,8-tetrachlorinated dibenzo-p
-dioxin, TEQ)表示。
(五)總毒性有機物:指 1,2- 二氯苯、1,3-二氯苯、1,4-二氯苯、1,2,
4-三氯苯、甲苯、乙苯、三氯甲烷、1,2-二氯乙烷、二氯甲烷、1,
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二氯溴甲烷、四氯乙烯、三氯乙
烯、1,1-二氯乙烯、2-氯酚、2,4-二氯酚、4-硝基酚、五氯酚、2-
硝基酚、酚、2,4,6-三氯酚、鄰苯二甲酸乙己酯、鄰苯二甲酸二丁
酯、鄰苯二甲酸丁苯酯、蒽、1,2-二苯基聯胺、異佛爾酮、四氯化
碳及萘,計三十種化合物,有檢出之項目濃度總和。
五、本公告各項目限值,除氫離子濃度指數為範圍值外,均為最大限值,
其單位如下:
(一)氫離子濃度指數:無單位。
(二)大腸桿菌群:每一百毫升水樣在濾膜上所產生之菌落數(CFU/100
mL)。
(三)戴奧辛:皮克-國際-總毒性當量/公升(pg I-TEQ/L)。
(四)其餘各項目:毫克/公升(mg/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