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公開評選表揚具有環境保護重
大績效之事業,促進其他事業以得獎者為楷模,善盡企業社會責任,
共同推動環境保護工作,提升環境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評選組別:
(一)第一組(如從事電子、光電、通訊、生技、食品、精密機械、船舶
及車輛製造、鋼鐵、建材、造紙、石油化工原料製造加工、紡織、
染整、農、林、漁、牧、礦、土石採取、藥品製造、電力及燃氣供
應、廢棄物回收處理、用水供應及污染整治等)。
(二)第二組(如從事醫療保健服務、研發及設計、營造、批發及零售、
運輸及倉儲、住宿及餐飲、觀光旅遊、資訊及通訊傳播、金融及保
險、不動產買賣、運動娛樂、休閒服務、教育服務、國內無設立工
廠或工廠已無從事生產之製造業等)。
三、參加評選資格:
(一)評選年度(參選報名之前一年度)前,經政府登記有案,於境內設
立且營運中之事業。同一事業體系總機構或所屬之分(子)公司、
廠(場)或營運處(所)等,得以個別事業名稱參選。但報名參選
之事業名稱應與登記有案之證件名稱相符。
(二)自評選年度至報名期限截止日,參選事業單項污染行為違反本署主
管之環保法規,受處罰一次以內,總處罰二次以內,且無欠繳環保
罰鍰者。(裁處金額新臺幣五千元以下者不列入計次,所屬之分(
子)公司、廠(場)或營運處(所)採個別計算)。
(三)自評選前三年度至報名期限截止日,未曾發生公害糾紛紓處、調處
、裁決、重大危害環境、衛生、食品安全、公共安全或重大職業災
害案件者。
四、符合參加評選資格之事業,於報名期限截止日前自行報名參選。
五、參選事業應具備書表:
(一)報名階段:
1.報名表(如附件一)。
2.設立登記證明相關文件影本(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
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行業登記證、開業證明、立案證明
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事業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
證明文件等)。
3.參選事業得提報評選年度前之環保優良事蹟(以評選前三年度之
環保優良事蹟為重點),並請依評選指標項目(如附件二)逐項
順序提報,含佐證資料影本及照片。
(二)前款書面資料一式十一份及電子檔一份,於報名期限截止日前寄送
本署(以郵戳為憑);參選報名之事業名稱應與登記有案之證件名
稱相符。報名資料不齊者,經通知補正,應於通知日起十日內完成
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三)複評階段:
複評簡報電子檔,依入選複評通知送達本署指定地點。
六、報名地點:
本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八十三號)
七、報名日期:
每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七月十五日止(遇假日順延),但本署得視評選
作業進度調整。
八、評選方式:
由本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處長為召集人,邀集五至八名專家、學
者及本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代表一名組成評選委員會,辦理評選
工作;召集人及本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代表未克出席時,得指定
代理人出席。評選程序如下:
(一)初評:
1.由本署就報名資料進行資格及書面審查。
2.初評階段之書面審查及評選指標項目符合度結果彙整後,送交評
選委員初評會議,決議入選複評名單。
(二)複評:
1.評選委員依指標項目辦理複評實地現勘及評分。
2.複評實地現勘,主席由本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代表擔任,如
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產生。
3.評選委員出席現勘家數應超過一半以上者,始列入複評評分。
4.複評結果提交評選委員會議議決獲獎表揚名單。
(三)決選:評選委員會召開決選會議議決複評結果,獲獎名單須經評選
委員會議二分之一以上評選委員出席議決之。
九、獎勵:
(一)評選及敘獎方式:
除評選指標必要項目必須全數符合外,另依選擇項目符合程度及委
員評分結果,將獎項區分為金、銀、銅三級。
1.金級獎:必要項目全部及選擇項目百分之八十五以上項目均符合
,且委員評分達九十分以上。
2.銀級獎:必要項目全部且選擇項目百分之七十以上項目均符合,
且委員評分達八十五分以上。
3.銅級獎:必要項目全部且選擇項目百分之六十以上項目均符合,
且委員評分達八十分以上。
(二)獲獎事業由本署公開頒發獎狀乙幀,並透過新聞、電視媒體、網路
、觀摩會等活動公開表揚其績優環保事蹟。
十、作業期程:(本署得視評選作業情形調整)
(一)六月中至七月中受理報名。
(二)七月中至七月底辦理初評工作。
(三)八月至九月辦理複評工作。
(四)十月召開評選委員會決選會議。
(五)十一月初辦理企業環保獎頒獎典禮。
(六)十一月中辦理優良事業觀摩研討會議。
十一、附則:
(一)參選者報名檢送之資料不予退還。
(二)本署得使用獲獎者報名所檢附之資料,作為環境保護文宣之內容
。
(三)獲獎者需配合本署辦理績優專輯彙編、頒獎典禮、觀摩研討會及
宣導活動等相關事宜。
(四)獲獎者自行宣傳獲獎訊息時,僅能以該獲獎事業作為宣傳對象。
(五)獲獎事業自評選年度至頒獎典禮前發生公害糾紛紓處、調處、裁
決、重大危害環境、衛生、食品安全、公共安全、重大職業災害
案件或報名資料有嚴重不實等情事,經查證屬實,本署得取消獲
獎資格;已領獎者,本署得撤銷或廢止該獎項,且得獎者須將獎
狀繳回本署。
(六)連續三年均獲得銀級以上獎項者,另頒發「榮譽環保企業獎座」
一座。
(七)參選事業獲得「榮譽環保企業獎座」,自獲獎年度之次年起五年
內不得報名參與本獎項之評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