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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企業環保獎評選要點
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一、目的: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公開評選表揚具有環境保護重
    大績效之事業,促進其他事業以得獎者為楷模,善盡企業社會責任,
    共同推動環境保護工作,提升環境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評選組別:
(一)第一組(如從事電子、光電、通訊、生技、食品、精密機械、船舶
      及車輛製造、鋼鐵、建材、造紙、石油化工原料製造加工、紡織、
      染整、農、林、漁、牧、礦、土石採取、藥品製造、電力及燃氣供
      應、廢棄物回收處理、用水供應及污染整治等)。
(二)第二組(如從事醫療保健服務、研發及設計、營造、批發及零售、
      運輸及倉儲、住宿及餐飲、觀光旅遊、資訊及通訊傳播、金融及保
      險、不動產買賣、運動娛樂、休閒服務、教育服務、國內無設立工
      廠或工廠已無從事生產之製造業等)。

三、參加評選資格:
(一)評選年度(參選報名之前一年度)前,經政府登記有案,於境內設
      立且營運中之事業。同一事業體系總機構或所屬之分(子)公司、
      廠(場)或營運處(所)等,得以個別事業名稱參選。但報名參選
      之事業名稱應與登記有案之證件名稱相符。
(二)自評選年度至報名期限截止日,參選事業單項污染行為違反本署主
      管之環保法規,受處罰一次以內,總處罰二次以內,且無欠繳環保
      罰鍰者。(裁處金額新臺幣五千元以下者不列入計次,所屬之分(
      子)公司、廠(場)或營運處(所)採個別計算)。
(三)自評選前三年度至報名期限截止日,未曾發生公害糾紛紓處、調處
      、裁決、重大危害環境、衛生、食品安全、公共安全或重大職業災
      害案件者。

四、符合參加評選資格之事業,於報名期限截止日前自行報名參選。

五、參選事業應具備書表:
(一)報名階段:
      1.報名表(如附件一)。
      2.設立登記證明相關文件影本(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
        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行業登記證、開業證明、立案證明
        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事業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
        證明文件等)。
      3.參選事業得提報評選年度前之環保優良事蹟(以評選前三年度之
        環保優良事蹟為重點),並請依評選指標項目(如附件二)逐項
        順序提報,含佐證資料影本及照片。
(二)前款書面資料一式十一份及電子檔一份,於報名期限截止日前寄送
      本署(以郵戳為憑);參選報名之事業名稱應與登記有案之證件名
      稱相符。報名資料不齊者,經通知補正,應於通知日起十日內完成
      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三)複評階段:
      複評簡報電子檔,依入選複評通知送達本署指定地點。

六、報名地點:
    本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八十三號)

七、報名日期:
    每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七月十五日止(遇假日順延),但本署得視評選
    作業進度調整。

八、評選方式:
    由本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處長為召集人,邀集五至八名專家、學
    者及本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代表一名組成評選委員會,辦理評選
    工作;召集人及本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代表未克出席時,得指定
    代理人出席。評選程序如下:
(一)初評:
      1.由本署就報名資料進行資格及書面審查。
      2.初評階段之書面審查及評選指標項目符合度結果彙整後,送交評
        選委員初評會議,決議入選複評名單。
(二)複評:
      1.評選委員依指標項目辦理複評實地現勘及評分。
      2.複評實地現勘,主席由本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代表擔任,如
        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產生。
      3.評選委員出席現勘家數應超過一半以上者,始列入複評評分。
      4.複評結果提交評選委員會議議決獲獎表揚名單。
(三)決選:評選委員會召開決選會議議決複評結果,獲獎名單須經評選
      委員會議二分之一以上評選委員出席議決之。

九、獎勵:
(一)評選及敘獎方式:
      除評選指標必要項目必須全數符合外,另依選擇項目符合程度及委
      員評分結果,將獎項區分為金、銀、銅三級。
      1.金級獎:必要項目全部及選擇項目百分之八十五以上項目均符合
        ,且委員評分達九十分以上。
      2.銀級獎:必要項目全部且選擇項目百分之七十以上項目均符合,
        且委員評分達八十五分以上。
      3.銅級獎:必要項目全部且選擇項目百分之六十以上項目均符合,
        且委員評分達八十分以上。
(二)獲獎事業由本署公開頒發獎狀乙幀,並透過新聞、電視媒體、網路
      、觀摩會等活動公開表揚其績優環保事蹟。

十、作業期程:(本署得視評選作業情形調整)
(一)六月中至七月中受理報名。
(二)七月中至七月底辦理初評工作。
(三)八月至九月辦理複評工作。
(四)十月召開評選委員會決選會議。
(五)十一月初辦理企業環保獎頒獎典禮。
(六)十一月中辦理優良事業觀摩研討會議。

十一、附則:
  (一)參選者報名檢送之資料不予退還。
  (二)本署得使用獲獎者報名所檢附之資料,作為環境保護文宣之內容
        。
  (三)獲獎者需配合本署辦理績優專輯彙編、頒獎典禮、觀摩研討會及
        宣導活動等相關事宜。
  (四)獲獎者自行宣傳獲獎訊息時,僅能以該獲獎事業作為宣傳對象。
  (五)獲獎事業自評選年度至頒獎典禮前發生公害糾紛紓處、調處、裁
        決、重大危害環境、衛生、食品安全、公共安全、重大職業災害
        案件或報名資料有嚴重不實等情事,經查證屬實,本署得取消獲
        獎資格;已領獎者,本署得撤銷或廢止該獎項,且得獎者須將獎
        狀繳回本署。
  (六)連續三年均獲得銀級以上獎項者,另頒發「榮譽環保企業獎座」
        一座。
  (七)參選事業獲得「榮譽環保企業獎座」,自獲獎年度之次年起五年
        內不得報名參與本獎項之評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