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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環境衛生用藥有效成分檢驗費
民國 87 年 04 月 27 日
主    旨:公告申請環境衛生用藥有效成分檢驗費每件樣品新台幣四○○○元整,並
          自公告日實施。
依    據: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五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