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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訊系統維護作業原則
民國 98 年 07 月 27 日
一、為提昇本署資訊系統維護之執行績效,有效運用資訊資源,特訂定本
    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資訊系統」,包括各單位基於業務需要所發展之「業務
    資訊系統」及涉及全署內部共用性服務之「行政資訊系統」。

三、本原則所稱「資訊系統維護」係指本署各單位之資訊系統,於保固期
    滿後,為維持軟體系統正常運轉之必要工作(不含資料收集、資料鍵
    入、系統操作等),主要內容含括:
(一)系統錯誤修正,如系統當機、運作結果錯誤或功能錯誤之程式修正
      等。
(二)定期保養作業,如資料庫維護、備份服務、資安弱點檢查及漏洞修
      補、異地備援演練等。
(三)小幅度新增或變更功能,其總工作量在原維護經費 15 %以下者(
      含新增報表、變更參數等)。

四、本署各單位資訊系統依性質分 2  大類,其維護原則分述如下:
(一)有資料庫建置之資訊系統:
      1.「行政資訊系統」因涉及全署共用,由監資處統一建置及維護,
        例如公文系統、差勤系統等。
      2.若業務單位之「行政資訊系統」,因特殊需求,經簽奉一層核定
        由業務單位自行委外維護者,由該單位負責後續之維護事宜。
      3.「業務資訊系統」使用本署網域者,若系統規模小,且經監資處
        評估可行,由監資處納入統一維護,否則仍由業務單位負責後續
        之維護事宜。
      4.「業務資訊系統」使用本署網域者,其系統規模大者,仍由業務
        單位負責後續之維護事宜。
      5.「業務資訊系統」,非使用本署網域者,應由業務單位負責後續
        之維護事宜。
(二)無資料庫建置之資訊系統,指單純的網頁建置,因無涉軟體系統開
      發,則由業務單位負責後續之維護事宜。

五、納入監資處統一維護之系統,業務單位應移送相關文件資料及程式原
    始碼等,監資處將依業務之輕重緩急排定期程辦理系統維護作業,並
    應將維護費用移撥監資處。

六、各單位應彙整單位內所有資訊系統,以一個委外維護案辦理為原則,
    其維護費應以原開發經費之 15 %–20  %編列。

七、各單位自行委外維護之「業務資訊系統」,其資訊安全作業、網站維
    護等,應依本署資訊安全相關規範及網站管理規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