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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
歷史法規:
民國 91 年 08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中華民國91年8月30日環署水字第0910059901號公告.pdf
依 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如下:氟化物、硝酸鹽氮、氰化物、鎘、鉛、總
鉻、六價鉻、總汞、有機汞、銅、銀、鎳、硒、砷、多氯聯苯、總有
機磷劑、總氨基甲酸鹽、除草劑、安殺番、安特靈、靈丹、飛佈達及
其衍生物、滴滴涕及其衍生物、阿特靈及地特靈、五氯酚及其鹽類、
毒殺芬、五氯硝苯、福爾培、四氯丹、蓋普丹。
二、廢止本署九十一年七月五日環署水字第○九一○○四五三六九號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