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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應回收廢棄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不含廢機動車輛類及廢照明光源類)
民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主    旨:修正「應回收廢棄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不含廢機動車輛類
          及廢照明光源類)」,並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生效。
依    據: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應回收廢棄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不含廢機動車輛類
          及廢照明光源類)」,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