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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應回收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
民國 95 年 06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主    旨:公告應回收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
依    據: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第四條。
公告事項:一、應回收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如附表。
          二、本公告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實施,本署九十三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環署基字第○九三○○九七三六五號公告之有關應回收廢容器
              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部分同時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