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條之一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 應回收清除、處理之廢資訊物品種類及其業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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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 者 類 別 │應回收物品種類│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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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物品製造業者 │筆記型電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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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物品輸入業者 │主機板 │ │
│ │硬式磁碟機 │ │
│ │電源器 │ │
│ │機殼 │ │
│ │監視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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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依本公告應回收清除、處理之廢資訊物品,業者應自八十七年六月一
日起開始回收清除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