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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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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及輸出情形之事業
歷史法規:
民國 91 年 07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中華民國91年7月11日環署廢字第0910046688號公告.pdf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 應以網路傳輸方式連線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
用及輸出情形之事業。
(一) 大型事業。 (名單如附件一)
(二) 許可病床數五十床以上之醫療機構。
(三) 登記資本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最
大月產量十公噸以上,或產出有害事業廢棄物之下列事業。
1 電腦、通信及視聽電子產品製造業。
2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3 電力機械器材及設備製造修配業。
4 化學材料製造業。
5 金屬基本工業。
6 皮革毛皮及其製品製造業。
7 化學製品製造業。
8 金屬製品製造業 (金屬彈簧製造業及金屬線製品製造業除外)
。
9 屠宰業。
10 印染整理業。
11 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
12 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
(四) 電信業:因從事通訊網路設置、維修或保養產生混合五金廢料者。
(五) 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飼養規模四千頭以上之豬隻畜牧場。
(六) 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飼養規模三百頭以上之牛隻畜牧場。
(七) 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飼養規模十萬隻以上之養雞畜牧場。
(八) 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應申請排放許可證,且設計或實際已達最大日
廢 (污) 水產生量每日五百立方公尺 (公噸/日) 以上之事業。
(九) 政府或民間開發之工業區、加工出口區或科學工業園區之污水處理
廠。
(一○) 農業 (含農、林、漁、牧業) :一般事業廢棄物實際產量每日五
公噸以上,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實際產量每年一千五百公噸以上;
或有害事業廢棄物實際產量每日一公噸以上,或有害事業廢棄物
實際產量每年三百公噸以上之事業。
(一一)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及清理機構。
(一二) 其他事業:一般事業廢棄物實際產量每日二公噸以上,或一般事
業廢棄物實際產量每年六百公噸以上;或有害事業廢棄物實際產
量每日一公噸以上,或有害事業廢棄物實際產量每年三百公噸以
上之事業。
二 前項 (三) 至 (四) 之行業別依行政院主計處編訂之「中華民國行業
標準分類」。
三 經公告指定之事業尚未取得本署事業廢棄物管制編號者,應向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轉本
署核發管制編號,並依公告規定辦理連線申報作業。
四 本公告自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開始實施。
五 本署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88) 環署廢字第○○五一五九二號公告
,自本公告實施日起停止適用。
六 廢止本署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環署廢字第○九一○○二四二四八號公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