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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
民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第 1 條
本標準依噪音管制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加速噪音標準值:指車輛於一定路程、一定檔位行駛狀態下,測出之
    加速噪音量。
二、原地噪音標準值:指車輛於原地在一定引擎轉速下,測出之原地噪音
    量。
三、新車型審驗:指各車型車輛於製造或進口後,銷售或使用前,對該車
    型噪音情形所為之審查檢驗。
四、新車檢驗:指車輛經新車型審驗合格,於其製造或進口達規定之數量
    時,對其噪音情形所為之檢驗。
五、使用中車輛檢驗:指主管機關不定期於停車場(站)、路旁、柴油車
    動力計排煙檢測站或其他適當地點,對車輛噪音情形所為之檢驗。
六、功率質量比(Power to Mass Ratio, PMR):指引擎最大馬力與受測
    車重之比值,最大馬力(千瓦, kW)/受測車重(公噸, T) 。

第 3 條
各期別對應之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值如下:
一、第一期至第五期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值如附表一。
二、第六期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值如附表二。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