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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7:3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獎勵檢舉不法領取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實施要點
民國 102 年 07 月 03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檢舉不法領取應回收廢棄
    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之行為,以確保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之支出符合
    補貼目的,並維持受補貼機構公平競爭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檢舉人檢舉案件經本署作成不法領取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處分,於行政
    救濟程序確定後,依不法領取金額百分之二十,核給獎勵獎金。

三、檢舉人應檢具下列資料,向本署提出檢舉,本署應設置專責人員受理
    :
(一)檢舉人之姓名及身分證統一號碼。
(二)不法領取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之具體證據(如附表)。
    檢舉人親自以言詞向本署舉發之案件,本署應作成紀錄,經向檢舉人
    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檢舉人簽名或蓋章。

四、檢舉人匿名或未具真實姓名或經查證檢舉人身分不實者,本署得不予
    受理。

五、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得免議存查,並將決定及理由通知
    檢舉人:
(一)同一檢舉案件,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仍一再檢舉者。
(二)檢舉資料不足致本署無法查察者,且經本署限期補充,檢舉人屆期
      仍未補充者。
(三)經查無不法領取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屬實者。

六、檢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核給獎金:
(一)公務員或受委託執行公權力人員因執行職務發現不法行為而檢舉。
(二)各級環境保護機關現職人員。
(三)中央及地方公職人員。

七、獎金領取:
(一)二人以上,先後檢舉同一案件者,僅獎勵最先檢舉者;二人以上共
      同或同時檢舉同一案件者,以該案件應核給之金額平均分配之。
(二)經核定應予獎勵之案件,由本署通知受獎勵人於三個月內領取獎金
      ,屆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

八、本署對於檢舉人之身分資料應嚴予保密,檢舉書、紀錄及其他可能曝
    露檢舉人身分之證據或資料應妥善保管。如發生洩密情事,不論故意
    或過失,本署均應依法議處,並追究失職人員責任。檢舉人提供之事
    證,於結案後應以密件存檔保管,並於結案日屆滿五年依法銷毀。但
    檢舉人請求返還者,不在此限。

九、檢舉獎金由本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