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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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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
歷史法規:
民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訂定總說明及逐條說明.pdf
圖表附件: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環署毒字第0960095331E號公告.pdf
附表一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一覽表.PDF
附表二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禁止運作事項一覽表.PDF
附表三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得使用用途一覽表.PDF
附表四已運作公告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改善期限一覽表.PDF
附表五毒性化學物質增列運作許可用途或調整得使用用途申請表.PDF
依 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七條及第十一條。
公告事項:一、公告毒性化學物質及其管制濃度與大量運作基準如附表一。
二、下列物質或物品,不受本法之管制:
(一)含列管鉻化物,因添加膠著劑,呈現膠結、膠狀、乳懸狀之製成品
。
(二)製造醫藥之靈丹。
(三)含汞之日光燈、螢光燈、電器開關、溫度計、壓力計、液體比重計
及其他製成品。
(四)含鎘之電視顯像管、鎘蒸氣燈之電極、鎘電池之極板、整流器、半
導體及其他製成品。
(五)使用鄰苯二甲酸酯類作為可塑劑,且經固化在正常使用狀況下不會
造成環境危害者。
(六)農藥管理法所稱農藥、飼料管理法所稱飼料及飼料添加物、動物用
藥品管理法所稱動物用藥品、藥事法所稱藥物、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所稱管制藥品、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所稱化粧品、食品衛生管理法
所稱食品、菸害防制法所稱菸品、原子能法及游離輻射防護法所稱
放射性物質、空氣污染防制法所稱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環
境用藥管理法所稱環境用藥、商品檢驗法所稱商品及經登記廢棄之
列管物質。
三、附表一列管編號-序號為 001-01 至 017-01 、019-01、022-01
至 036-08 、037-04、047-01、052-01、054-01、055-03、055-25
、056-02 、057-01 至 059-01 、063-01 至 065-01 、068-02、
103-01、148-01、158-01、165-01 及 165-02 之列管毒性化學物
質,其禁止運作事項如附表二。
四、第一類至第三類之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除附表二所列禁止運作
事項外,限制使用於附表三所列得使用用途;附表三未列之用途,
不得使用。
五、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應妥善管理毒性化學物質,不得短少。
六、貯存毒性化學物質應採用不排放、不洩漏之密閉式堅固容器、包裝
,並置於陰涼乾燥處所,貯存場所應有專人妥善管理。
七、石綿之貯存場所須為密閉場所,貯存時應採用足以防止飛散及流失
之容器盛裝。
八、醫療院所使用環氧乙烷作為醫療器材消毒用途或甲醛作為固定防腐
、消毒用途者,得貯存於運作場所內。不受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
核可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九、多氯聯苯、光氣、異氰酸甲酯、氯、1,3-丁二烯、氯乙烯、氰化氫
、氯乙烷、溴乙烯、氟及磷化氫等毒性化學物質,不得貯存於住宅
區或商業區。
十、含多氯聯苯之電容器或變壓器,停止使用者應聲明廢棄,並依規定
處理。
十一、使用 4,4'-亞甲雙(2-氯苯胺)之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供防水
及舖面施工用之運作場所,應於完成該毒性化學物質運送聯單第
五聯申報後,始得施工。該場所之使用、貯存免取得登記備查文
件或核可文件,並免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施工場所該毒性化
學物質登記號碼統一定為 067-00-00001 。
十二、運作人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前已使用者,應依附
表四之規定,於改善期限內完成改善。
十三、本署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環署毒字第○九五○一○
三六三六號公告,自本公告實施日起廢止。
十四、本公告自公告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