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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
民國 99 年 07 月 12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