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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11 23:2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天然災害環境清理消毒支援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2 月 1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環署氣字第1101134136號函
法規體系: 環境管理/環境衛生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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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緣起:
    天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使環保單位立即動員廢棄物清理機
    具、器材、人力及環境消毒藥劑、器材、人力進行環境清理消毒,使
    受災地區環境儘速復原,確保環境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範圍:
    風災、水災、震災等天然災害影響,導致大量廢棄物產生、大面積地
    區淹水,致使生活環境惡化,需動員各級政府與民間力量進行環境復
    原者。

三、支援作業方式: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在平時
      ,應做好互相支援準備,並加強災害防救機具、器材儲備及完善之
      檢查。
(二)環保局在平時,應彙整政府機關及清理機具廠商資料,送環保署備
      查;並得視轄境內廢棄物清理能力與廠商訂定開口合約,俾災害時
      能迅速動員民間人力、機具、器材參與救災。
(三)當天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
      保署)配合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成立緊急應變小組,通知環保局
      待命整備,環保局應即整備轄內廢棄物清理及環境消毒機具、器材
      ,俾緊急支援環境復原事項。
(四)災害發生時,環保局於執行或協助鄉、鎮、市公所進行環境清理及
      消毒時,得向各縣市災害應變中心或當地團管區申請國軍人力支援
      。
(五)災害嚴重時,環保局應即通報環保署,並由環保署協調國防部或其
      他有關機關動員人力、機具、器材協助支援;必要時,得租用民間
      機具、器材,加速執行受災地區環境清理及消毒。
(六)天然災害後造成大量廢棄物,環保局應依「快速清理災後垃圾之原
      則」(如附件),儘速清理。

四、環保局應建立完善通報系統,並送環保署備查。通報系統之連絡人員
    或聯繫電話如有異動時,亦同。

五、環保局基於業務主管立場,得參考本要點,自行檢討訂定相關作業事
    項。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