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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11 09: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0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091196395D號、交路字第10900309961號令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噪音與電磁波管理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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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噪音管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加速噪音標準值:指車輛於一定路程、一定檔位行駛狀態下,測出之
    加速噪音量。
二、原地噪音標準值:指車輛於原地在一定引擎轉速下,測出之原地噪音
    量。
三、科學儀器:指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公告之檢驗測定方
    法所規範之儀器與設備。
四、新車型審驗:指各車型車輛於製造或進口後,銷售或使用前,對該車
    型噪音所為之審查檢驗測定。
五、新車檢驗:指車輛經新車型審驗合格,於其製造或進口達規定之數量
    時,對其噪音所為之檢驗測定。
六、使用中車輛檢驗測定:指主管機關不定期於停車場(站)、路旁、柴
    油車動力計排煙檢測站、港區或其他適當地點,執行車輛噪音原地噪
    音檢驗測定。
七、使用中車輛行駛噪音測定:指主管機關以固定或非固定設置方式架設
    科學儀器,對機動車輛於車道行駛噪音之測定。
八、功率質量比(Power to Mass Ratio,PMR):指引擎最大馬力與受測
    車重之比值,最大馬力(千瓦,kW)/受測車重(公噸,T)。

第 3 條
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值如下:
一、第一期至第五期機動車輛加速噪音、原地噪音之噪音管制標準值如附
    表一。
二、第六期機動車輛加速噪音、原地噪音之噪音管制標準值如附表二。
三、機動車輛行駛噪音之噪音管制標準值如附表三。

第 4 條
本標準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