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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10 11: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7 月 0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環部人字第1131033293號令
法規體系: 國家環境研究/組織處務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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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 (以下簡稱本所) 組織條
例第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所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之規定。

第 3 條
所長綜理所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其他各單
位主管人員就其主管事務或奉命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第 二 章 職掌
第 4 條
教務組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訓練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訓練課程之編排及調配事項。
三、關於訓練教材之編印、修訂、出版等事項。
四、關於講座之遴聘、連絡、接待事項。
五、關於學員報到前之協商、報到、編組、學籍管理、退訓事項。
六、關於學員訓練成績之核算、登記、結業證書及各種證明書之核發事項
    。
七、關於學員上課及研習之考核事項。
八、關於學員手冊、名冊、講座資料之編印事項。
九、關於教學評估及改進事項。
十、關於圖書資料之整理、供應、管理、出版事項。
十一、關於教學設備之籌劃、使用、保管事項。
十二、關於教學及學術研討會議之籌劃辦理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教務事項。

第 5 條
輔導組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學員品德、行為、生活輔導計畫之擬訂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學員性向測驗之統計分析及個別輔導事項。
三、關於學員輔導考核資料之蒐集、登記、整理及保管事項。
四、關於學員缺曠課及差勤請假之管理事項。
五、關於學員生活管理及輔導成績評定事項。
六、關於學員團體紀律維護及管理事項。
七、關於學員文康、交誼活動之規劃及輔導事項。
八、關於學員膳宿之管理及輔導事項。
九、關於學員意見反映之處理事項。
十、關於輔導教材之編印事項。
十一、關於開訓、結訓典禮之協調準備事項。
十二、關於專業輔導員之遴選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輔導事項。

第 6 條
研究設計組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中長程訓練計畫之研訂及彙編事項。
二、關於年度施政計畫及報告之研訂及彙編事項。
三、關於訓練計畫之研究改進事項。
四、關於訓練效力之分析及評估事項。
五、關於訓練資料之蒐集、編譯事項。
六、關於訓練機構學術交流之規劃及協調事項。
七、關於行政事務之管制考核事項。
八、關於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辦理事項。
九、關於輿論之蒐集、分析、處理事項。
十、關於中外來賓訪問、考察、參觀之接待事項。
十一、關於各種環保技術員資格證書審查、核發事項。
十二、關於不屬本所其他各單位之事項。

第 7 條
總務組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公文收發、繕校、稽催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三、關於辦理營繕工程及財物之採購、供應、管理事項。
四、關於司機、技工、工友、警衛之管理事項。
五、關於車輛調配使用及管理事項。
六、關於辦公廳舍保養、消防及環境整潔之執行事項。
七、關於會議場所之佈置及管理事項。
八、關於公有財產、物品之驗收、登記及管理事項。
九、關於經費出納及有價證券保管事項。
十、關於員工薪津表冊之編造及發放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總務事項。

第 8 條
人事管理員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組織編制之修訂、預算員額之擬辦事項。
二、關於人事規章之研擬、修正及解釋事項。
三、關於權責劃分及分層負責之研擬事項。
四、關於職員任免、遷調、銓審動態之擬辦事項。
五、關於職員待遇、福利、退休、資遣、撫卹及公 (眷) 保之擬辦事項。
六、關於職員考績、獎懲、差假之擬辦事項。
七、關於職員訓練、進修、人才儲備及人力規劃之擬辦事項。
八、關於人事資料之管理、登錄及統計彙報事項。
九、關於出國案件之擬辦事項。
十、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第 9 條
會計員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經費收支、預算之籌編、分配及控制事項。
二、關於會計事務之處理、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之編製事項。
三、關於原始憑證之查核、保管及送審事項。
四、關於現金與銀行存款之核對事項。
五、關於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招標、比價、議價與驗收之
    會同監辦及經費開支之內部審核事項。
六、其他有關會計、歲計事項。
七、關於統計業務工作計畫之研訂事項。
八、關於統計業務報告之編報事項。
九、關於公務統計資料之蒐集、管理、提供及會核事項。
十、關於公務統計年報、月報之編報 (印) 事項。
十一、關於統計資料檔之設置及管理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統計事項。

     第 三 章 權責
第 10 條
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關於本所文稿之綜核、代判事項。
二、關於機密及重要文件之分配、處理事項。
三、關於與各機關之聯繫、協調及質詢、調查案件之分辦事項。
四、關於所長、副所長不在時所務之代理事項。
五、關於分層負責權責內事項之決定事項。
六、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所長、副所長注意之事項。
七、關於所長、副所長交辦事項。

第 11 條
專門委員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關於工作計畫及重要方案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訓練技術及專門問題之研究、審議事項。
三、關於法規之研究、整理及編纂事項。
四、關於業務改進之建議事項。
五、關於長官交辦事項。

第 12 條
本所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
定之。

     第 四 章 會議
第 13 條
本所每週舉行所務會議一次,每月舉行動員月會一次,並得召開訓練會議
及訓練檢討會議,其實施要點另定之。

第 14 條
本所為處理特定事務,得召集各項臨時性會議,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
及有關人員參加。

     第 五 章 附則
第 15 條
本所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規則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 16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