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依法行政,提供本部及所屬機關(構
)法制事務相關諮詢,特設法規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主管環境法律制定案及修正案之諮詢
。
(二)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環境法令重大疑義案之諮詢。
(三)其他環境法制重大事項之諮詢。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派次
長兼任之;本部法制處處長為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部就學者、專
家或本部高級職員聘(派)之。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二。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時,應予補聘,其為學者、專家者,由
召集人依其專業領域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得視實際需要召開委員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
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六、本會委員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本部及所屬機關(構)有關人員或學者
、專家列席會議。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法制處副處長兼任,承召集人、副召集
人之令,處理本會有關事務。
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部法制處辦理。
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