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01 10: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三十日至一百十年九月三十日止,取得廚餘再利用檢核之畜牧場可清運廚餘至所在地環保機關指定之地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8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督字第1101121666號公告
法規體系: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