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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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取得「山林田野引火燃燒許可」從事燃燒者,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2 月 1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090029958號公告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空氣品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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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主 旨:廢止「取得『山林田野引火燃燒許可』從事燃燒者,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
處罰」,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