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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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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
化學
物質事故報知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1 月 02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09 年 0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化字第1088000770號公告
法規體系: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訂定總說明及逐項說明.pdf
圖表附件: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環署化字第1088000770號公告.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依 據:毒性及關注
化學
物質管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運作人依據毒性及關注
化學
物質管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報知時,應
以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報知專線為○八○○○六六六六六環保公害陳情專線、一九九九縣市
服務專線、環保局二十四小時緊急電話。
二、報知通訊電話為一一○、一一九緊急電話。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通訊或傳真號碼、網際網路或其他
科技設備傳送方式報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