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1:0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遙測篩選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1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080033035號公告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移動源空污防制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新領牌照五年以上及遙測日前三個月內未實施車輛檢驗之汽車,經遙測後
          一氧化碳或碳氫化合物濃度值超過附表之遙測標準值者,應於主管機關通
          知之期限內修復,並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