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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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工廠之設立或園區之興建或擴建,位於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
環境影響評估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綜字第1121028201號公告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環境影響評估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訂定總說明及逐項說明.pdf
圖表附件: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環署綜字第1121028201號公告.pdf
附表一.pdf
附表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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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依 據:
環境影響評估
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一款。
公告事項:一、工廠之設立或園區之興建或擴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
響評估:
(一)位於附表一所列地號土地。
(二)位於附表二所列地號土地,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三公頃以上。
二、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列地號土地,其地籍資料於修正公告日後有變動,
仍應依公告事項一辦理。
三、公告事項一(二)所定累積開發面積,其累積起算日為修正公告日;
其累積之計算依開發行為應實施
環境影響評估
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四十六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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