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核釋「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 2 款有關責任業者
扣抵其製造或輸入之責任物之營業量或進口量所需之不在國內廢棄之證明
文件如下:
一、責任物由責任業者自行輸出者:出口報單。
二、責任物由責任業者自行銷售至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或加工出口
區設置管理條例劃定之保稅範圍、關稅法核准設立之保稅工廠、保稅
倉庫(含發貨中心)或物流中心者:海關核發之 B1 或 D1 報單,或
前述保稅區內之事業、工廠或倉庫簽署零稅率發票扣抵聯。
三、責任物非由責任業者自行輸出者:
(一)輸出者之出口報單。
(二)責任物銷售至輸出者之各階段交易之銷貨發票。
(三)輸出者出具未重複扣抵之聲明書。
四、責任物非由責任業者自行銷售至前述保稅區者:
(一)海關核發予銷售至前述保稅區者(以下簡稱銷售者)之 B1 或 D1
報單,或銷售者銷售予前述保稅區內之事業、工廠或倉庫簽署零稅
率發票扣抵聯。
(二)責任物銷售至銷售者之各階段交易之銷貨發票。
(三)銷售者出具未重複扣抵之聲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