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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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釋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9條之4第7項、第106條之1第4項,與「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27條之1第4項規定「洗腎診所廢(污)水管理計畫」、「廢(污)水處理技術試驗計畫書」與「廢(污)水自動監測(視)設施措施說明書及確認報告書」自指定之日106年3月1日起,應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3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1060015317號令
法規體系: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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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全文內容:依據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八日「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四十九條之四第七項、第一百零六條之一第四項,與「水污染防治措施計
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四項規定,事業或污水下
水道系統「洗腎診所廢(污)水管理計畫」、「廢(污)水處理技術試驗
計畫書」與「廢(污)水自動監測(視)設施措施說明書及確認報告書」
,自指定之日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起,應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