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8: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產品碳足跡標籤證書先導期申請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5 月 0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管字第1000090636號函
法規體系: 氣候變遷/氣候變遷因應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廠商積極核算產品碳足跡
    及申請產品碳足跡標籤證書(以下簡稱碳標籤證書),特訂定本規範
    。

二、廠商得依「產品與服務碳足跡計算指引」、「ISO/CNS 14025  環境
    標誌與宣告(第 3  類環境宣告原則與程序)」及「ISO/CNS 14040
    環境管理(生命週期評估原則與架構)」、「PAS 2050:2008(商品
    和服務生命週期溫室氣體排放評估規範)」或其他國際相關規範標準
    進行產品碳足跡盤查。

三、廠商得以經本署公告之產品類別規則(PCR) 或第三類環境宣告 EPD
    -PCR (須包含全球暖化參數)界定產品碳足跡盤查範疇;產品碳足
    跡盤查範疇如依「產品與服務碳足跡計算指引」、「PAS 2050:2008
    」或其他國際相關規範標準規定宣告者,得免附產品類別規則文件。

四、廠商申請碳標籤證書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經本署
    委託之執行單位檢核文件完整性通過,並提出申請。

五、依本規範核發之碳標籤證書,其有效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本署得延長原證書之有效期限。廠商於證書期滿前,新申
    請碳標籤證書,應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產品碳足跡標示作業要點
    (以下簡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六、廠商依本規範申請碳標籤證書者,免繳交審查費及證書費。

七、本規範未規定事項,依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