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
公告事項:一、從事受託處理事業產生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清除至作業
環境以外之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其處理方式符合下列條
件者,得免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申請廢棄物處
理許可,惟仍應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
(一)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
(二)取得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申請核准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
之許可證(文件)或土壤處理許可證或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僅限
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且無排放地面水體者),並經核准具有餘裕
量登記之廢(污)水(前)處理設施,且以餘裕量受託處理來源為
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方式清除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
(污)水者。
二、本公告自公告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