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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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解釋令:核釋向本署公告委託之機關申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排放許可證」之「委託」包含「委任」及「委託」之情形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1000024138號令
法規體系: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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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全文內容:核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規
定,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或本署公告委託之機關,申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排放
許可證」之審查、核發、變更及展延,前述條文之「委託」,係包含行政
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委任」及第二項「委託」之情形。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