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落實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以下簡稱水措計畫)管理,使各受委託
機關之審核作業,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及地方環
保主管機關之管制業務需求,以作為後續委託審核作業查核管理之執
行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署依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告委託其他
機關受理水措計畫申請審核作業。本署、受委託機關及地方環保主管
機關均依本要點辦理審核、核發及其後相關查核管理工作;其執行流
程如附圖。
三、受委託機關辦理水措計畫審查時,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受理區內事業水措計畫審查時,應確認屬水措計畫之申請,及其檢
具之水措計畫相關資料、後續補正文件,已公開於本署指定之網站
。非屬本要點規定審核之對象,受委託機關應駁回申請。未公開於
本署指定之網站者,受委託機關應退回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者,應駁回申請,不得核發水措計畫核准文件。
(二)審查水措計畫時,應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且應進行現勘,至少針
對水措計畫各處理單元拍照,註記拍攝日期,並公開於本署指定之
網站。
(三)水措計畫核准後,受委託機關應將核准內容上傳於水污染源管制資
料管理系統,並通知事業領取水措計畫核准文件及告知事業應將水
措計畫核准內容公開於本署指定之網站。受委託機關確認事業將水
措計畫核准內容公開於本署指定之網站後,始得核發水措計畫核准
文件。受委託機關核發水措計畫核准文件後,應將水污染防治許可
證(文件)首頁公開於本署指定之網站。核發時應同時副知所在地
環保主管機關。
四、受委託機關辦理水措計畫核發後,應配合本署或地方環保主管機關進
行現場查核之工作,提供水措計畫相關資料,並於一定期限內回覆本
署或地方環保主管機關查核結果改善情形。
五、受委託機關辦理水措計畫核發後,地方環保主管機關應執行事項如下
:
(一)接獲受委託機關通知時,應確認下列事項,未符合時,應限期函請
受委託機關改善:
1.已登錄於水污染源管制資料管理系統,檢核水措計畫核准文件內
容是否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2.確認屬本要點規定審核之對象,如非屬審核對象,應通知受委託
機關撤銷水措計畫核准文件。
3.確認事業之水措計畫申請相關資料、後續補正文件、核准文件及
受委託機關之現勘照片公開於本署指定之網站。
(二)應篩選受委託機關前一年度九月一日至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核發案
件之百分之五至十進行現場查核;發現錯誤或疑義,應通知受委託
機關更正或說明,並得邀集受委託機關共同查核。
(三)前項現場查核工作完成後,應將查核結果函知受委託機關,並應將
結果公開於本署指定之網站。
六、受委託機關辦理水措計畫核發後,本署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每年確認受委託機關核發資料建檔情形、地方環保主管機關查核結
果及資訊公開上網情形,並視執行情況針對委託審核案件篩選進行
抽查。
(二)彙整地方環保主管機關水措計畫現場查核審核結果、受委託機關意
見回覆辦理情形及水污染源管制資料管理系統建檔情形,於每年十
月底前完成稽核作業。視執行情形邀集受委託機關及相關地方環保
主管機關召開會議,檢討改善方式。
(三)受委託機關當年度水措計畫申請文件、歷次補正文件與核准文件,
及各水措單元現勘照片上傳至本署指定網站比率未達百分之百,未
依本署通知之期限內完成補正者,本署得終止委託審查授權;經本
署終止授權之受委託機關,其已受理尚未核發之案件,應轉由所在
地環保主管機關繼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