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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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應回收
廢棄物
品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不含廢機動車輛類及廢照明光源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環部授循字第1136113375號公告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應回收廢棄物管理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
圖表附件:
附件 應回收廢棄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表(不含廢機動車輛類及廢照明光源類).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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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主 旨:修正「應回收
廢棄物
品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不含廢機動車輛類及廢照
明光源類)」(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生效。
依 據:應回收
廢棄物
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第五條。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