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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禁止輸入之事業廢棄物及一般廢棄物種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4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1030102131號公告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廢棄物清理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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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四項。
公告事項:禁止輸入之事業廢棄物及一般廢棄物種類如下:
          一、有害事業廢棄物,但屬下列情形者除外:
          (一)經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者。
          (二)不含油脂廢電線電纜。
          (三)非屬巴塞爾公約列管者,但混合五金廢料除外。
          二、廢皮革削皮(不適於製造皮製品者)及廢皮革粉。
          三、一般廢棄物中之生活垃圾及其焚化灰渣。
          四、廢動植物油(含油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