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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禁止輸入之事業
廢棄物
及一般
廢棄物
種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4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1030102131號公告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廢棄物清理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
圖表附件: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環署廢字第1030102131號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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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依 據:
廢棄物
清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四項。
公告事項:禁止輸入之事業
廢棄物
及一般
廢棄物
種類如下:
一、有害事業
廢棄物
,但屬下列情形者除外:
(一)經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者。
(二)不含油脂廢電線電纜。
(三)非屬巴塞爾公約列管者,但混合五金廢料除外。
二、廢皮革削皮(不適於製造皮製品者)及廢皮革粉。
三、一般
廢棄物
中之生活垃圾及其焚化灰渣。
四、廢動植物油(含油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