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1 20:1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1101035476號公告
法規體系: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依    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
公告事項:一、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所稱之公司、工廠、礦場、廢水代處理業
              、畜牧業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分類、定義,詳如附件。
          二、事業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區外之認定,以放流口所在位址
              為準;無放流口者,以事業所在位址為準。
          三、事業同時符合二以上之事業分類及定義者,應分別符合水污染防治法
              及其相關法規對各該業別之規定。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