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修正)放流水標準之標準作業程序」、「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增訂或加嚴放流水標準之標
準作業程序」、「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查獲繞流排放之標準作業程序」、「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河川水質異常通報及後續處理標準作業程序」及「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降低繞流排放風險之標準作業程序」,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
正 本:直轄市環保機關、縣(市)環保機關、環境督察總隊、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
境督察大隊、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
察大隊
副 本:秘書室、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法規委員會(以上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