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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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級柴油依其銷售量,向銷售者或進口者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7 月 2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090032687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廢止總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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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主 旨:廢止「高級柴油依其銷售量,向銷售者或進口者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
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