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4 16:50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縣市升格或合併改制直轄市相關環保許可證照之變更作業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0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督字第1000010283號函
法規體系:
環境管理/公害陳情與督察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全文內容:為因應臺北縣升格直轄市,臺中縣(市)、臺南縣(市)、高雄縣(市)
合併改制直轄市,而致地址變更,基於便民措施且未涉及原申請內容及設
施功能之變更,有關環保許可證照之效力及相關換照等處理原則如下:
一、各項環保許可證件繼續有效,無須全面換發或改註。
二、各項環保許可證件有效期間內,辦理變更或展延時一併辦理地址變更
;如由業者主動申請且僅辦理因應改制之地址變更者,免收證書費。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