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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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辦理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之申請、展延及變更時應以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網路傳輸方式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4 月 2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化字第1098000111號公告
法規體系: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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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主 旨:「辦理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之申請、展延及變更時應以中央主管
機關所定網路傳輸方式辦理」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 明:本署業於 109 年 1 月 15 日以環署化字第 1098000002 號令修正發布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該辦法第 22 條已明訂
相關規範。
正 本: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