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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0: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辦理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之申請、展延及變更時應以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網路傳輸方式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4 月 2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化字第1098000111號公告
法規體系: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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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辦理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之申請、展延及變更時應以中央主管
          機關所定網路傳輸方式辦理」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    明:本署業於 109  年 1  月 15 日以環署化字第 1098000002 號令修正發布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該辦法第 22 條已明訂
          相關規範。
正    本: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