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4:0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全國環境保護模範社區遴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2 月 1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綜字第1010010552號函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環境綜合管理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社區居民,運用社區自有
    資源,推動環境保護及倫理建設,追求合於國民健康、安全、舒適之
    環境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環境保護模範社區,係指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內,經
    由特定居民依一定程序形成共識所認定之空間,且該空間內之居民對
    特定環境保護議題積極投入,足堪為模範者。

三、遴選條件:
    參選社區需符合下列參選條件:
(一)設置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發展協會、村里辦公處等
      。
(二)社區環境保護工作,有具體優良事蹟。
(三)三年內未曾獲選全國環境保護模範社區遴選表揚特優獎項者。
(四)已註冊使用本署「清淨家園全民運動顧厝邊部落格綠色生活網」。
    三年內曾獲選全國環境保護模範社區遴選表揚優等、甲等者,可參加
    更高等獎項(特優、優等)遴選,若未獲選者,則不重複頒給優等、
    甲等獎勵。

四、遴選社區數:特優獎最多 3  處、優等獎最多 5  處、甲等獎最多 1
    0 處。

五、申請期限:每年二月底前。

六、申請程序:填妥申請文件(附件),逕寄鄉(鎮、市、區)公所即可
    。

七、遴選程序:
(一)初選:
      1.由各鄉(鎮、市、區)公所接受社區報名,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
        依遴選條件完成初選,並將推薦名冊函送直轄市或縣(市)環境
        保護局參加複選。
      2.推薦名額:每一鄉(鎮、市、區)公所得推薦轄內社區總數十分
        之一(未滿整數部分,增加一處)參加複選。
(二)複選:
      1.直轄市或縣(市)環境保護局接獲鄉(鎮、市、區)公所推薦社
        區資料後,應進行不定期訪查,並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以發文
        日期為準)將推薦名冊函送本署參加決選。
      2.推薦名額:每一直轄市或縣(市)環境保護局得推薦轄內社區總
        數百分之一(未滿整數部分,增加一處)參加決選。
(三)決選:本署應依下列三階段辦理決選
      1.初審:由本署邀請專家、學者、政府機關代表及民間社團組成決
        選委員會,進行書面審查並聽取複選結果簡報後,選出適量候選
        社區進入複審。
      2.複審:決選委員會實地訪查。
      3.決審:決選委員會根據實地訪查結果,選出特優獎最多 3  處、
        優等獎最多 5  處及甲等獎最多 10 處。

八、考評項目:
(一)社區環保資源管理
      1.推動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及運作情形。
      2.在地環境保護人力及物力之運用情形。
      3.在地環境保護財力籌措及使用情形。
      4.環境教育宣導。
(二)生活環境管理
      1.廢棄物處理:源頭減量、資源回收、廢棄物再利用、廢家電及家
        具維修再利用、跳蚤市場或廚餘處理等。
      2.環境整潔及衛生管理:環境清理維護、環境綠美化、病媒蚊防治
        或流浪犬處理等。
      3.節能減碳。
      4.綠色消費:共同購買或環境保護標章推廣等。
      5.空氣污染防制、噪音防制或水污染防治。
(三)社區特色營造
      1.社區環境保護產業或生態旅遊之推展。
      2.生態管理:集水區保育、溪流保育、濕地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育
        、在地原生種植物保育、海洋或海岸保育等。
      3.其他有益社區環境品質提昇或永續發展之條件創造。

九、獎勵:
(一)由本署頒給特優得獎者獎牌乙面及獎勵金 25 萬元、優等得獎者獎
      牌乙面及獎勵金 15 萬元、甲等得獎者獎牌乙面及獎勵金 5  萬元
      ,並公開表揚。
(二)前項獎勵金之運用以符合提升社區環境品質及有益環境保護為目的
      ,包括空氣污染防制、水污染防治、綠色消費、社圾減量、資源回
      收、環境清潔維護、環境綠美化等清淨家園與環境保護宣導等,不
      得作為國外旅遊觀摩活動之用。
(三)獲選全國環境保護模範社區之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局或鄉(
      鎮、市、區)公所承辦人員及相關人員,依權責予以敘獎。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