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法修正公布前已執行按日連續處罰之噪音源,於新法修正公布後依
新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繼續執行按日連續處罰。
二、新法修正公布前已依舊法第十條執行第一次告發,而改善期限於新法
修正公布後屆滿,經查獲違反規定,依新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限期
改善;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即依該條第一項規定處罰,並再限期
改善,逾期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即依同條第二、三項規定處罰。
三、新法修正公布前已依舊法第十條執行第二次告發,而改善期限於新法
公布後屆滿者,經查獲違反規定,依舊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處罰,並
依新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再限期改善,逾期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
,即依同條第二、三項規定處罰。
四、新法修正公布前已依舊法第十條執行第三次告發並處罰,而改善期限
於新法公布後屆滿者,經查獲違反規定,依新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處罰並再限期改善,逾期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即依同條第二、三
項規定處罰。
五、新法修正公布前已依舊法第十條執行第三次告發而尚未處分者,依同
條第一項規定處罰,並依新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再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