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考評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執行空氣品質維護或改善工作成果,作
為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 (以下簡稱空污費) 撥交直轄市及縣 (
市) 政府之依據,特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受考評對象: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機關。
三 執行考評單位:本署空保處及空氣污染防制技術諮詢小組。
四 考評方式:
(一) 書面評核:依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機關於每月十日前,以本署指
定格式提報前月之考評資料辦理評核。未依規定期限提報者或該項
考核項目未填報者以零分計,本署於每年三月底前完成考評及核定
空污費撥交比例。
(二) 實地查核:由考評單位視需要不定期辦理實地查核。
五 考評期間:每年一月至十二月,考評指標項目中預算編列為考評年次
年度之預算編列。
六 考評項目及評分標準:
(一) 考評項目及權重:如下表。
┌───────────────┬────────┐
│項 目 │權 重│
├───────────────┼────────┤
│壹 預算編列 │百分之十 │
├───────────────┼────────┤
│貳 計畫執行效益 │百分之三十五 │
├───────────────┼────────┤
│參 空氣品質改善及污染減量效益│百分之三十五 │
├───────────────┼────────┤
│肆 行政作業配合程度及整體成效│百分之二十 │
├───────────────┼────────┤
│合 計│百分之百 │
└───────────────┴────────┘
(二) 評分標準:
1 考評成績依附表一所列之各考評項目內之考評指標、評分標準及
權重計算。
2 考評項目﹁貳、計畫執行效益﹂中第一項至第四項考評指標之評
分權重 (詳附表 1/8 至 5/8) ,直轄市及各縣 (市) 主管機關
得視其轄區特性予以增減,增減範圍最高一○%。其細項指標權
重百分比則依比例調整,並應於每年三月底前提報本署核定,作
為該年之考評標準。
3 考評項目﹁參、空氣品質改善及污染減量效益﹂中「二、空氣污
染排放減量效益」第二項硫氧化物削減率及第三項氮氧化物削減
率之評分權重 (詳附表 7/8) ,直轄市及各縣 (市) 主管機關得
視其轄區特性相對調整增減,增減範圍最高二十五%,並應於每
年三月底前提報本署核定,作為該年之考評標準。
七 空污費撥交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機關比例:
(一) 空污費撥交比例依下表對照表計算,考評成績較上一年優,且有進
級者,空污費撥交比例欄內計算公式之「上年度核定空污費撥交百
分比/60%」得以一計算。
┌──┬──────┬────────────────┐
│等級│考評成績 │空 污 費 撥 交 比 例 │
├──┼──────┼────────────────┤
│第一│80分 (含) 以│60% ×1 ×R │
│級 │上 │ │
├──┼──────┼────────────────┤
│第二│70分 (含) 以│55% × (上年度核定空污費撥交百分│
│級 │上 80 分以下│比/60%) ×R │
├──┼──────┼────────────────┤
│第三│60分 (含) 以│50% × (上年度核定空污費撥交百分│
│級 │上 70 分以下│比/60%) ×R │
├──┼──────┼────────────────┤
│第四│60分以下 │45% × (上年度核定空污費撥交百分│
│級 │ │比/60%) ×R │
└──┴──────┴────────────────┘
(二) R 值計算方式:
1 Q 大於或等於 70% 時,R =1。
2 Q 小於 70% 時,R = (Q ÷ 70%) 。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考評年編列次一年度歲出空污費
3 Q =──────────────────────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考評年編列次一年度歲入空污費
(三) 本署得視需要,依各縣市考評成績之分布情形調整前述 (一) 之空
污費撥交比例。
(四) 未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規定編列使用空氣污染防制費者,本
署得視情節輕重酌減前述 (一) 之空污費撥交比例。
八 考評期間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機關應依本署規定,即時提報有關資
料,並接受本署空氣污染防制技術諮詢小組進行必要之監督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