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核釋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社區開發案,因原申請之開發單位破產或其他
因素,致無法繼續履行原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內容及
審查結論,其新取得原開發行為(或場所)範圍內土地之所有權人(含受
土地所有權人委託者),得檢附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受土地所有權人委
託者,應另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委託書)及願依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內
容及審查結論確實執行之承諾書,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核
後,為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之開發單位,並就其開發行為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