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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5: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4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綜字第1000060206號令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環境影響評估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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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開發單位進行危害性化學物質之健康風險評估作業時,有一致之
    步驟與方法,特訂定本規範。

二、開發單位於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之健康風險評估作業時,應依本規範就
    營運階段可能運作或運作時衍生之危害性化學物質,辦理開發行為影
    響範圍內居民健康之增量風險評估。
    前項所稱運作包括製造、使用、貯存或廢棄等行為。
    開發單位應依其運作或衍生之化學物質提出確認清單;其有變更者,
    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辦理變更。但屬試驗性質者,經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不在此限。

三、本規範所稱危害性化學物質,指本署、相關機關或國際環境保護公約
    公告或定期修正之最新清單所列者,包含:
(一)依下列環境保護及安全衛生法規所列之化學物質:
      1.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
      2.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其他行業別空氣污染物排放標
        準所列之化學物質。但不包括燃燒設備排放之硫氧化物及氮氧化
        物。
      3.放流水標準所列之化學物質。
      4.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中製程有害事業廢棄物及毒性特性溶出
        程序(TCLP)溶出標準所列之化學物質。
      5.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所列之化學物質。
      6.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所列之化學物質。
      7.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化學物質容許濃度標準所列之有害化學物質
        ,及勞工安全衛生法所稱危險物、有害物、有機溶劑、特定化學
        物質等。
(二)依下列國際環境保護公約所規範之化學物質:
      1.斯德哥爾摩公約。
      2.蒙特婁議定書。
      3.其他國際環境保護公約。
(三)依本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指定之其他有害化學物質。

四、第二點所稱影響範圍之認定,依據空氣品質模式模擬規範之規定認定
    之。但不得小於十公里乘十公里之區域面積;經由放流水排放至承受
    水體者,應以放流口以下之承受水體流域為範圍。

五、開發單位進行健康風險評估前,應先依環境影響評估公開說明會作業
    要點規定之程序,召開健康風險評估規劃及範疇說明會,針對健康風
    險評估之規劃內容與範疇,與受影響範圍內居民、主管機關及相關機
    關進行溝通後,並針對居民、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所提意見加以回應
    說明參酌採納情形,始進行健康風險評估作業。

六、健康風險評估作業應包括危害確認、劑量效應評估、暴露量評估及風
    險特徵描述等四部分。

七、健康風險評估作業之步驟、內容、方法如附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危害確認:包括危害性化學物質種類、危害性化學物質之毒性(致
      癌性、包括致畸胎性及生殖能力受損之生殖毒性、生長發育毒性、
      致突變性、系統毒性)、危害性化學物質釋放源、危害性化學物質
      釋放途徑、危害性化學物質釋放量之確認,相關確認內容、方法如
      附件一。
(二)劑量效應評估:致癌性危害性化學物質應說明其致癌斜率因子,非
      致癌性危害性化學物質應說明其參考劑量、基標劑量或參考濃度。
      相關評估內容、方法如附件二。
(三)暴露量評估:進行開發活動於營運階段所釋放危害性化學物質經擴
      散後,經由各種介質及各種暴露途徑進入影響範圍內居民體內之總
      暴露劑量評估,相關評估內容、方法如附件三。
(四)風險特徵描述:依據前三項之結果加以綜合計算推估,開發活動影
      響範圍內居民暴露各種危害性化學物質之總致癌及總非致癌風險,
      總非致癌風險以危害指標表示不得高於一;總致癌風險高於 10-6
      時,開發單位應提出最佳可行風險管理策略,並經本署環境影響評
      估審查委員會審查。風險估算應進行不確定性分析,並以九五%上
      限值為判定基準值。相關評估內容及方法如附件四。

八、暴露量評估所需大氣擴散模擬,應依據空氣品質模式模擬規範及空氣
    品質模式評估技術規範之規定進行,且氣象資料應選擇距離開發區域
    較近或與開發地點相似之中央氣象局或民航局所屬氣象觀測站提供者
    ,並應以近五年氣象資料進行擴散模擬。

九、已完成健康風險評估報告並經審查通過之開發行為,開發單位於審查
    通過後五年內依法申請變更提出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而應執行健
    康風險評估作業者,得援用前次審查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報告所載相關
    暴露參數,並應敘明暴露評估所需相關暴露參數之合理性。

十、開發單位應收集開發行為區域內(縣市、鄉鎮市)與確認危害性化學
    物質相關之癌症及疾病歷年發生率、死亡率進行分析;並應收集開發
    區域內人口學等相關數據,進行分析比較,以作為既有(既存)風險
    描述之參考。
    前項所稱人口學指性別、年齡、種族、職業、教育程度、經濟收入及
    社會行為(抽菸、喝酒、嚼檳榔)等描述族群的七種特徵參數。

十一、經由地下水及土壤污染暴露所致之健康風險評估,亦應依據土壤及
      地下水污染場址健康風險評估評析方法及撰寫指引之規定進行。

十二、開發行為與危害性化學物質運作量或其運作衍生量無關聯者,得敘
      明理由經主管機關認可後,免依本規範進行健康風險評估作業。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