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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6:0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初步評估暨處理等級評定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4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土字第1020031936號令
法規體系: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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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一項及
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初步評估:指進行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以下簡稱控制場址)
    污染影響潛勢評估,並依評估結果評定是否公告為土壤、地下水污染
    整治場址(以下簡稱整治場址)。
二、處理等級評定:指依場址污染影響潛勢評估總分,評定由土壤及地下
    水污染整治基金支出費用之控制場址、整治場址優先順序。
三、場址污染影響潛勢評估:指進行土壤污染途徑影響潛勢評分及地下水
    污染途徑影響潛勢評分。
四、污染範圍調查:指調查污染場址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分布狀況。
五、對環境影響之評估:指依場址污染潛勢評估總分評估污染場址對國民
    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危害性。

第 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控制場址之初步評估,或整治場址之污染
範圍調查及對環境影響之評估時,應記載下列基本資料,格式如附表一:
一、場址名稱。
二、場址位置。
三、場址所有人及相關資料。
四、場址之土地使用分區類別及實際使用情形。
五、場址配置圖。
土壤污染範圍調查,應視場址土壤特性及污染物性質規劃調查方法及調查
期間、土壤採樣位置及布點數目、檢驗項目。調查完成後,應繪製土壤污
染調查範圍圖,並於圖上標示場址範圍、地號、布點位置及數目、採樣深
度。
地下水污染範圍調查,應依下列規定繪製水文地質剖面圖及地下水污染調
查範圍圖:
一、水文地質剖面圖應標示地下水位深度、地質特性及水力傳導係數。
二、地下水污染調查範圍圖應標示場址範圍、監測井布點位置、採樣深度
    、地下水達管制標準之濃度分布範圍及地下水流方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前二項調查結果進行場址污染影響潛勢評
估。

第 4 條
進行控制場址初步評估及污染場址處理等級評定時,如有二項以上污染物
項目達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所有污染物項目均應納入評估,作為
判定之依據。

第 5 條
土壤污染途徑影響潛勢評分項目,包括土壤污染程度評分(SL1) 、土壤
污染場址土地使用狀況評分(SL2) 及土壤污染物危害性評分(SL3) 。
土壤污染途徑影響潛勢分數(SL)= SL1SL2SL3/20。
第一項各評分項目之計算方式如附表二,評估時應分別計算各污染物項目
之分數,並以各污染物項目計算所得分數之總和為土壤污染途徑影響潛勢
總分(SLT) 。計算結果應填報於附表二。

第 6 條
地下水污染途徑影響潛勢評分項目,包括地下水污染程度評分(GW1) 、
地下水污染場址土地使用狀況評分(GW2) 及地下水污染物危害性評分(
GW3) 。
地下水污染途徑影響潛勢分數(GW)= GW1GW2GW3/80。
第一項各評分項目之計算方式如附表三,評估時應分別計算各污染物項目
之分數,並以各污染物項目計算所得分數之總和為地下水污染途徑影響潛
勢總分(GWT) 。計算結果應填報於附表三。

第 7 條
場址污染影響潛勢評估,應依各污染物項目之土壤污染途徑影響潛勢總分
(SLT) 及地下水污染途徑影響潛勢總分(GWT) 進行計算。
                                            2         2
                                      (SLT)+(GWT)
場址污染影響潛勢評估總分:(TOL)=√—————————
                                             2
前項計算結果應填報於附表四。

第 8 條
控制場址進行初步評估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公告為整治場址。
一、場址污染影響潛勢評估總分(TOL) 值達一千二百分以上。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重大污染情形。
前項初步評估表格式如附表五。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公告控制場址後,以四十五日內完成初步評
估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為原則。

第 9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處理等級評定時,應分別就控制場址、整治場址及依本法
第十四條第四項所定對象,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依第七條第二項場址污染影響潛勢評估總分評定優先順序。
二、前款分數相同者,依第六條第三項地下水污染途徑影響潛勢總分評定
    優先順序。
三、前款地下水污染途徑影響潛勢總分相同者,依第五條第三項土壤污染
    途徑影響潛勢總分評定優先順序。
四、前款土壤污染途徑影響潛勢總分相同者,其優先順序相同。
前項處理等級評定順序,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場址個案實際需要調整。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