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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資源循環

業務分類:資源循環 1674 筆

601.
字號:環署基字第0940099790號函
日期:094.12.30
602.
字號:環署廢字第0940102505號函
日期:094.12.23
停止適用日期:109.09.07
603.
字號:環署廢字第0940095835號函
日期:094.12.19
停止適用日期:109.09.07
604.
字號:環署廢字第0940098207號函
日期:094.12.19
停止適用日期:109.09.07
605.
字號:環署廢字第0940093929號函
日期:094.12.01
停止適用日期:109.09.25
606.
字號:環署廢字第0940093876號函
日期:094.11.30
停止適用日期:109.09.07
607.
標題:廢/停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6 條第 3 項規定:「製造或輸入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不在國內廢棄或使用後不產生廢棄物之責任業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扣抵營業量、進口量或辦理退費。」及應回收廢棄物責   任業者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責任業者製造或輸入之責任物不在國內廢棄或使用後不產生廢棄物者,得檢具下列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後,扣抵其責任物之營業量或進口量:一、營業量或進口量申   報表(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以指定之網路傳輸方式申報者免附)。二、不在國內廢棄或使用後不產生廢棄物之證明文件。三、不在國內廢棄之扣抵量彙總表。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有關責任業者間接出口之證明文件應包括責任業者與出口廠商間責任物之交易憑證(如銷貨發票)、出口廠商之出口報單影本、裝箱單及其出具之切結書(聲明數量歸屬無誤且未提供於其他責任業者重複扣抵)等資料,作為申報出口扣抵之證明文件。
字號:環署基字第0940093182號函
日期:094.11.24
停止適用日期:110.01.26
608.
標題:產品如屬領有行政院衛生署核發有效之食品添加物許可證,提供食品加工 業者在食品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等過程中用以著色、調 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質、促進發酵、增加稠度、增 加營養、防止氧化等目的之用,而非一般販售予一般消費者直接食用者, 則其容器非屬本署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 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之責任物,毋須 辦理有關責任業者之登記、申報營業量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等各項作業 。惟日後該類產品若經公告為回收、清除、處理之責任物,則其製造、輸 入業者仍應依規定辦理登記、申報、繳費及標示回收相關標誌等各項作業 。
字號:環署基字第0940089908號函
日期:094.11.15
609.
字號:環署廢字第0940087294號函
日期:094.11.15
停止適用日期:109.10.22
610.
字號:環署廢字第0940090981號函
日期:094.11.11
停止適用日期:109.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