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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資源循環

業務分類:資源循環 1671 筆

461.
字號:環署廢字第0970006208號函
日期:097.01.18
462.
字號:環署基字第0970001880號函
日期:097.01.07
463.
字號:環署基字第0970001906號函
日期:097.01.07
464.
字號:環署基字第0970000502號函
日期:097.01.02
465.
字號:環署基字第0960101721號函
日期:096.12.31
466.
標題:依本署 96 年 6 月 25 日環署廢字第 0960046237 號公告「應由製造、 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 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七之(一)規定:「物品上標示商標之使用者 為繳費責任製造業者」。公告事項八規定:「無需依公告事項七負繳納回 收清除處理費責任之受託製造業者,應申報物品之受託製造量及委託製造 者」,合先敘明。來函所述交易中,貨主B公司為容器商品商標使用者, 應依法申報營業量(表二、容器商品製造輸入業者申報表)並繳交回收清 除處理費。貴公司委託製造之A公司為受託製造業者,應依法申報物品之 受託製造量及委託製造者;若有受託代購原料,則應申報原料購入量及代 工材料經銷商(表十二、應回收容器商品受託製造業者營業量申報表)。爰 此,A公司於代工材料進貨時,僅需填報表十二,若有申報錯誤,請逕至 本署「應回收廢棄物營業量申報系統」網站進行申報數量補修正及溢(短 )繳金額計算。如需作業諮詢,請洽( 02 ) 2370-5888 分機 3418 。 同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規定,該公司應妥善保存相關憑證、 帳冊
字號:環署基字第0960096837號函
日期:096.12.26
467.
字號:環署廢字第0960094055號函
日期:096.12.21
停止適用日期:109.09.07
468.
字號:環署廢字第0960094418號函
日期:096.12.21
停止適用日期:109.09.07
469.
字號:環署基字第0960095701號函
日期:096.12.20
470.
字號:環署基字第0960092572號函
日期:096.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