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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
空氣品質管理
固定源空污防制
移動源空污防制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
噪音與電磁波管理
業務分類:大氣環境 5288 筆
1291.
標題:
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二以上固定污染源合由同一排放管道排放空氣污染物,其任一固定污染源依本法第24條或第76條規定,申請核發許可證時,經審核機關認定與申請者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固定污染源,審核機關得要求其併同申請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70001800號函
日期:
097.01.07
1292.
標題:
一、依本署公告第8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塑膠押出或吹膜成型程序,係指從事塑膠製品之製造,且總設計或實際產量達1,000公噸/年以上者,製程中未使用押出成型機或吹膜成型機者,不在此限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70001999號函
日期:
097.01.07
1293.
標題:
一、依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係指從事液晶面板製造及其相關材料、元件或產品製造者,但僅從事二極體元件製造者,不在此限;同標準第3條規定,本標準適用於光電業之煙道排氣,管制空氣污染物項目為揮發性有機物、氫氟酸及鹽酸等物質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70002023號函
日期:
097.01.07
1294.
標題:
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因重大天然災害致民間建築物毀損或倒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屬危險建築物而應予自行修復、拆除或重建之營建工程」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70001201號函
日期:
097.01.04
1295.
標題:
一、依行政程序法第7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60092881號函
日期:
096.12.31
1296.
標題:
一、依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7條第1項第1款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附錄六規定,對於應依規定裝設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光電業者,其監測設施應設置於距污染發生源、控制設備、排放口或任何濃度變化處2倍以上排放管道直徑之長度,或排放口上無適當之採樣孔時,可將採樣管直接由排放口插入2倍直徑或2公尺深處採樣,以使監測結果具有代表性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60094368號函
日期:
096.12.31
1297.
標題: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9條規定,核發之許可證其有效期間為5年;期滿仍繼續使用者,應於屆滿前3至6個月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提出許可證之展延申請,每次展延不得超過5年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60093718號函
日期:
096.12.26
1298.
標題:
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60096258號函
日期:
096.12.26
1299.
標題:
一、關於製程廢液或廢液與廢氣混燒之焚化處理設施應適用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判定原則,本署業於84年11月30日(84)環署空字第60860號函(諒達)釋示說明在案,其中有關污染源設備是否為製程一部分之認定依據,應依該設備是否為製程生產所不可缺少之操作單元認定,即倘缺少該設備,則該製程即無法生產操作者屬之;倘其係因配合法規規定等其他因素,致配合設置於製程之設備者,則不宜據以認定為製程之一部分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60095110號函
日期:
096.12.24
1300.
標題:
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周界測定係在公私場所周界外任何地點,能判定污染物由欲測之公私場所排放所為之測定…」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60095121號函
日期:
096.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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