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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3條規定,固定污染源之所有人、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應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並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同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固定污染源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計算方式計算,前揭法規業已說明空氣污染防制費之計算及申報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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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6008571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3 條規定,固定污染源之所有人、實
際使用人或管理人,應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並繳納空氣污染防
制費;同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固定污染源之空氣污染物排放
量,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計算方式計算,前揭法規業已說明空氣污
染防制費之計算及申報等規定。
二、另本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
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
率及其他計量規定」中,塗料化學製造程序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係數
為 10.000 公斤/噸.產品生產量,惟揮發性有機物含量 1% 以下之
產品不納入估算基礎。亦即,本署為鼓勵清潔塗料之生產,倘工廠所
生產之塗料產品,其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為 1% 以下者,則該項產品之
生產量不需納入計量繳費。
三、本案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聚脂樹脂、環氧樹脂等原料,從事固態
粉體塗料-合成樹脂塗料製造,倘其粉體塗料之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低
於 1% 以下者,依前揭規定,則不需納入計量繳費,惟該公司仍應依
規定辦理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本案請貴局查明
確認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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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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