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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公私場所接到試車通知者,應依試車計畫完成試車,並於核准試車時間屆滿後15日內,提報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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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6008342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 規定,公私場所接到試車通知者,應依試車計畫完成試車,並於核准 試車時間屆滿後 15 日內,提報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同條第 2 項規定,公私場所無法依試車計畫完成試車者,得於試車期限屆滿前 ,向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申請展延。又同條 第 3 項規定,第 1 項申請文件或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經查不 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 關應即通知公私場所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未提報空氣污染物檢測 報告書者,駁回其申請。但已於期限內補正而仍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 缺者,得再補正。上述規定係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審查核發程序 。 二、本案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其製程排放 管道編號 P001 及 P002 均於試車期限屆滿前完成空氣污染物排放檢 測作業,惟排放管道編號 P003 因防制設備故障無法修復,未能依限 完成檢測及提出試車展延申請。本案倘該公司已逾越前揭試車期限且 未依限提報空氣污染物檢測報告書者,自可依規定駁回其許可申請。 請貴局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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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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