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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一、空氣污染防制法暨其施行細則未修正前,部分地方政府未依規定將違規通知書送達受告發之工商廠場,致遭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亦有部分受處分工商廠場,以違規通知書作為訴願依據,亦易致無謂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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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110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2 年 04 月 21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 空氣污染防制法暨其施行細則未修前,部分地方政府未依規定將違規
通知書送達受告發之工商廠場,致遭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亦有部分
受處分工商廠場,以違規通知書作為訴願依據,亦易致無謂困擾。
二 基於前述理由,故於本法暨其施行細則修正時,對工商廠場違規時並
未規定需先開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通知書後,再行處分;惟告
發單位仍應將事業廢氣稽查工作單送抵當事人,以達告知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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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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