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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一、空氣污染防制法暨其施行細則未修正前,部分地方政府未依規定將違規通知書送達受告發之工商廠場,致遭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亦有部分受處分工商廠場,以違規通知書作為訴願依據,亦易致無謂困擾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110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04 月 21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一  空氣污染防制法暨其施行細則未修前,部分地方政府未依規定將違規
              通知書送達受告發之工商廠場,致遭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亦有部分
              受處分工商廠場,以違規通知書作為訴願依據,亦易致無謂困擾。
          二  基於前述理由,故於本法暨其施行細則修正時,對工商廠場違規時並
              未規定需先開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通知書後,再行處分;惟告
              發單位仍應將事業廢氣稽查工作單送抵當事人,以達告知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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