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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氣漏檢測應符合之規定為:使管路受壓至5.08公分水柱(2英吋水柱),測試5分鐘,應符合合格標準範圍4.83~5.33公分水柱(1.90~2.10英吋水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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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6007616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氣漏檢測應符合之規 定行為:使管路受壓至 5.08 公分水柱(2 英吋水柱),測試 5 分 鐘,應符合合格標準範圍 4.83~5.33 公分水柱(1.90~2.10 英吋水 柱)。故加油站之油氣回收設施應能使其管路受壓至 5.08 公分,並 經測試符合合格標準範圍,方屬符合本管理辦法規定;倘因油氣回收 設施洩漏,致管路無法依測試步驟受壓,則屬氣漏檢測未符合本管理 辦法規定。 二、本案貴局執行加油站油氣回收功能稽查管制作業,依加油站油氣管線 壓力衰減洩漏檢測方法(NIEAA209.71B)執行加油站氣漏檢測,初步 洩漏測試結果(tm/tc )超過 2,即氮氣灌入油槽至系統壓力達 5.0 8 公分水柱(2 英吋水柱)之實際時間大於理論時間 2 倍,足以判 定所測試油氣回收系統發生洩漏,致管路無法受壓至達 5.08 公分水 柱(2 英吋水柱),已屬氣漏檢測未符合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 法規定,應依法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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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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