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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本案因加熱爐與電弧爐之製程、主要污染物、廢氣排放特性暨排放標準均迥然不同,宜於各項製程單獨作業時,分別進行其污染物之檢測,並各依相關排放標準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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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264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2 年 04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 本案因加熱爐與電弧爐之製程、主要污染物、廢氣排放特性暨排放標 準均迴然不同,宜於各項製程單獨作業時,分別進行其污染物之檢測 ,並各依札關排放標準管制。倘上述兩項製程同時操作,且產生廢氣 係合併收集處後排放,其排放之污染物濃度應低於依各自排放標準及 排氣量計算之混合容許濃度。 二 加熱爐採重油為燃料時,其NOxSOx排放標準係適用燃燒過程液體燃料 之排放標準,排氣含氧量則暫以實測值為參考基準,另電弧爐用電極 時,NOxSOx之排放標準以燃燒以外過程之標準官制之。 三 電弧爐之除塵設備如採不同型之集塵裝置且以串列方式設置時,於計 算其粒狀污染物度時,除塵設備之數目應視為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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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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